租車須知
租車須知
●租車時,請出示承租人駕照與身分證,承租人需年滿20歲,無積欠紅單,同業無不良紀錄,須押承租人機車(無機車者須連帶保證人並提供
信用卡審核)。外國客戶請出示信用卡預刷保證金、並提供互惠國核發之護照與國際駕照(需取照日一年內)及互惠國本國駕照正本。
●假日定義:星期五~星期日、公告之國定假日及其前一日;連續假期定義:公告之三日(含)以上之國定連續假期及其前一日。
●若客戶要續租時,請務必在預定還車時間前3小時,提早告知,以便後續作業。
●訂車部份:超過取車時間1小時,若無事先告知,視同取消訂車,並沒收訂金, 本公司有權力更改轉租他人。
●取車手續完成時,如提前還車,不退還租金,以原始訂車合約為主。若選用之特惠為專案組合時(例:租一送一、壽星優惠等)如提前還車
亦不退還租金。
●取消訂車:(一般情況下,非天災狀況,請務必主動來電告知)
a.三天前通知:訂金不退還但保留三個月(自取車當天算),超過三個月視同放棄。
b.一天前通知:訂金不退還但保留一個月(自取車當天算),超過一個月視同放棄。
c.24小時內通知:訂金與租金不退還且不保留。
●遇駕照積欠罰單或同業不良紀錄等因素本公司保有出車決定權。
●如遇不可抗拒因素(天災或高鐵停駛等)取車日期或時段需臨時變更,請於三天前主動來電確認,以便為您優先安排車輛。
●遇臨時特殊情況時之訂金退還方式:(僅提供天災、颱風、高鐵停駛等狀況,主動來電者適用)
a.取車日24小時前通知:訂金全額退或保留三個月(自預約日算起,超過三個月視同放棄)
b.取車日24小時內通知:訂金退50%或保留一個月(自預約日算起,超過一個月視同放棄)
c.無任何主動通知:視同放棄,訂金不退還亦不保留。
用車須知
●車輛於取車1小時內,機件若非人為因素之損壞,則由本公司全權保固,但車輛如有瑕疵或操作不良時,請立即告知。(行駛超過40公里或
1個小時,仍須負擔租金)
●租賃期間若有違規或被逕行告發,概由承租人負責,包括因此所發生之罰款承租人應負責繳清,駕駛嚴格禁止酒後駕車,行車速度超過規定
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,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加重處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緩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,惟同條第4
項規定吊扣牌照三個月,承租人須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及交通法規使用租賃車。
●逾時費用:1個小時為原定租金(定價)的十分之ㄧ(超過30分鐘以1小時計)。
●本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不得逾四百公里,逾四百公里者,每公里加收三元,累計加收金額不得逾幫日租金之半數。
●租用車輛之燃油由承租人自行負擔,還車時不得少於出車時油量,應負責補足。
【注意事項】
●絕對禁止飆車及作違法不當之用途。
●禁止作為技術表演或轉借他人作為學習教練車。
●禁止蓄意破壞機件,還車時經察覺有此狀況將要求賠償。
●未經車主同意切勿擅自偷換機件,否則將依法提出告訴。
●承租人須符合本公司承租條件並遵守相關營業規定,若有出車安全之考量,本公司保留是否提供租賃車輛之最終權利。
●各項費用或條件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利,如有異動調整時,恕不另行通知,並以承租時之公告版本為主。
●本公司保留內容解釋、修改或休止之權利。